2010年6月17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受贿案,被告人周全有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非法所得1307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周全有利用其在新野县民兵训练基地和武装部军事科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新野县1999年至2007年征兵工作中,为49名应征入伍青年顺利参军,非法收受请托人钱财共计130700元。被告人周全有于2008年4月16日在新野县纪委对其初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全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新野县民兵训练基地主任和武装部军事科工作期间,利用其承办具体征兵事项的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07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周全有在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