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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高雁鸿
产假期间既没有收到工资,也没有收到生育津贴,个人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有何区别?宛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郭凤香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
胡某是南阳市某培训学校职工,一直按时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胡某于2022年11月4日生产后,向某医疗保险中心申请支付生育津贴。但经该医疗保险中心审核,胡某任职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符合生育津贴支付条件。双方因此酿成纠纷,胡某将该医疗保险中心诉至法院。
宛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郭凤香受理此案后,向胡某和胡某任职的培训学校详细讲解了《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剩余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暂行)》相关规定。原告胡某任职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上述实施细则规定,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不应当由被告核发。
原告胡某及该培训学校对相关政策有了深入了解,在被告予以协助核算的基础上,三方达成了行政调解协议,由胡某任职的培训学校按照规定补足胡某产假期间的工资。
郭凤香介绍,生育医疗补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需要根据单位属性确定发放主体。根据《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剩余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五条第(一)、(三)项相关内容,就职于非财政负担工资单位的女职工可向当地医保中心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就职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单位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①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