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已过,外出务工人员即将出行,打工妹应警惕,当心黑手伸向您。近年来,在审判工作中发现,少数不法之徒以介绍一份好的工作为诱饵,诱骗女青年到外地,名为去打工,实际上到目的地之后就被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这些女青年卖淫。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2月2日期间,新野法院就审结3起这样的案件。这些案件有以下特点:
团伙作案。作案者往往不只一人,介绍工作的人表面上只有一人,实际到达预定地点后,就有人帮忙共同实施犯罪,形成"一条龙"服务,具有黑恶势力性质。如,新野县某乡姑娘杜某,经同村的何某介绍到广东澄海后,何某即联系同县在澄海打工的田某、张某、黄某三人,限制杜某的人身自由,四人分工实施跟踪、蹲点、放哨,逼迫杜某卖淫,后四人又转移至南昌,继续逼迫杜某卖淫,时间前后达一年半之久。
所编造的谎言极具诱惑力。为达到诱骗女青年上钩的目的,犯罪分子往往摸准打工者的心理。以所介绍的工作薪水高为诱饵,或者利用一些女青年想当时装模特、当歌星等心理特点,吹嘘自己认识某位经理、总裁等,将谎言吹得天花乱坠,使一些女青年不自觉地中了圈套。如,李某、葛某两位少女,因个头都在l米70以上,一心想当时装模特。犯罪分子朱某摸准她们的心理后,谎称其表哥是广州某时装公司部门经理,并出具伪造的名片,使两位少女信以为真。到了广州后,田某即纠合同伙,强迫李某、葛某到宾馆当坐台小姐(实质上是卖淫)。
作案手段残忍。不法之徒将打工者骗到目的地后就以工作不好找或其它理由推托原来的承诺,然后强迫打工者卖淫,如果不答应,就以出卖、杀害相威胁,或者实施强奸,逼迫打工者就范。如,女青年乔某被李某骗到广东东莞后因不同意卖淫,李某即将其奸污,并以出卖相要挟,对其实施精神控制。
被骗者失去人身自由。不法之徒为达到强迫打工者卖淫以获得巨额不义之财的目的,往往对打工者进行一天到晚的人身监控,即使打电话、发信件也受到密切控制,所挣来的钱也全部被搜走。
后果严重。由于长时期的卖淫,许多人因此染上严重的性病,或者数次堕胎,给身心带来极大的危害。
案件侦破难度大。受害人顾及自己的名声一般不愿报案,或者不协助调查,不讲实情。同时,犯罪分子订立攻守同盟,不承认强迫卖淫,往往狡辩称"受害人自愿卖淫"或"卖淫不卖淫不知道",使案件侦破难度加大。如,前例中被害人杜某到南昌后,在公安机关"扫黄打非"专项斗争中被查,并被罚款2000元。但杜某顾及自己名声,不讲真实情况,不报真实姓名,而化名张曼,致使犯罪分子继续逍遥法外。此后,杜某过春节回到了老家,但何某仍不放过。刚过完春节,何某即以放火烧毁杜某家房屋和将杜某卖淫事实广为传播相要挟,逼迫杜某继续外出卖淫。杜某在忍无可忍情况下报了案。但何某自始至终不承认强迫杜某卖淫。公安机关先后三次南下取证,走访大量知情人员,掌握了何某强迫杜某卖淫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何某十三年有期徒刑后,何某以"杜某卖淫不卖淫,他本人不知道"为由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公安机关应加大对卖淫嫖娼案件的打击力度,并对外来打工者及暂住人口进行认真排查、登记,发现有卖淫的,应详细问明情况,确实有被强迫卖淫的,应及时解救被害人,避免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同时,笔者也提醒人们,在找工作时,要擦亮眼睛,增强防范意识,切不可被一时的花言巧语所惑。一旦发现受骗上当,要千方百计勇于揭发坏人,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不可姑息忍让,否则,只能使不法之徒更加有恃无恐、肆无忌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