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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亦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日前,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赡养纠纷案件,告诉我们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李某夫妇均为年逾古稀、缺乏劳动能力的老人,二人育有一子二女。今年1月,李某因病住院共花费6万余元。儿子李某甲以其父母不愿跟随自己生活为由拒绝给付赡养费,父母遂将李某甲诉至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云阳法庭法官杨雪营研判案情后认为,原告李某夫妇不愿随儿子一起生活系个人意愿,被告李某甲以此为由拒绝给付赡养费,无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甲应承担李某医疗费的三分之一,扣除之前已支付的钱款,被告李某甲应支付医疗费近1.5万元;被告李某甲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4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①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