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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高雁鸿)明知是禁渔区,仍拿着捕鱼物品非法电鱼。日前,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李某家住河边,因嘴馋想吃鱼虾,在明知宛城区红泥湾镇小清河河道旁张贴着禁渔告示,在全年禁渔的情况下,仍趁晚上人少的时候,拿着自制的电鱼工具去河边电鱼。李某通过连接电瓶、电抄网和逆变器,捕获各种鱼类共计20余公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在案的电鱼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①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