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些鸡毛蒜皮事,话说开了就没事了,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嘛,因小事两人互相殴打,一方经受皮肉之苦,一方被管制,实属不该,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李冰管制一年。
2010年2月2日下午5时许,王刚到学校去接孩子,到西峡县北环路伊口秀冷饮店与前妻刘丽相遇,因接女儿问题发生口角,两人各不相让,后发生殴打,这是和刘丽一块的李冰为保护刘丽朝王刚头部击打数拳,将王刚打伤。经法医鉴定:王刚两枚门牙根折属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