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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朱小旭 何川)父母离婚时留给孩子一套房产,不料该房产被继母卖给他人。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向原告张某返还房屋。
在外上学的张某放假回家时,发现自己的毛坯房已被装修并且有人入住。张某了解情况后得知,房子被继母卖给了高某,房款由继母拿走。该房产是父母离婚时留给张某的,产权证上写的是张某的名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返还房屋。
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该案中,被告高某明知涉案房产登记在原告张某名下,在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向张某的继母支付房款,未取得房屋产权人的同意或者许可,擅自对涉案房产进行装修并入住,也未能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不构成善意取得。故判决被告高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向原告张某返还房屋。
法官提醒:善意取得不动产权,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受让时是善意、支付合理价款、已办理过户登记。居民购买房产时,一定要认真审查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如果发现登记产权人与出卖人不一致,应当谨慎购买,切莫因贪便宜图省事,造成巨大损失。①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