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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岳冰 何霞)叶某骑电动车与大货车发生碰撞,在赔偿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叶某年满60周岁,不需支付其误工费。日前,该案经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7943.25元。
去年3月30日,黄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与叶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叶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叶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叶某腰椎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叶某将其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同意在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叶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误工情况,其主张的误工费21494.79元应不予支持。
庭审中,原告叶某陈述其是农村居民,事故发生前承包耕种有土地,农闲时在一蔬菜专业合作社打零工。叶某提交了村民委员会证明、蔬菜专业合作社证明、蔬菜专业合作社工资发放领取记录,并申请3名共同打零工的工友出庭作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叶某虽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打零工获取收入来源,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办案法官介绍,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的认定在于其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劳动能力与年龄并无绝对的联系,超过退休年龄并不代表必然丧失劳动能力,故不能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界定,而应以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依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合法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在结合其劳动能力、收入状态等相关事实后,依法应支持其误工费的赔偿请求。①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