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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张振丽)11月27日,南召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南召县城关镇第一初级中学校园内,现场审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今年9月底,14岁的杨某某(系南召县某中学学生)骑电动自行车(载乘马某某),与前方同向行驶后左转弯的尹某某(女,55岁)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尹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和尹某某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尹某某在医院接受治疗,双方就赔偿一事协商无果,尹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赔付各项损失费用。
庭审中,法官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耐心听取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辩论,进一步明确双方观点,弄清案件事实。整个庭审过程,程序规范,秩序井然。现场学生聚精会神,认真旁听。经过审理,法官当庭宣判被告杨某某父母自本判决生效起15天内赔偿原告尹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③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