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透露,针对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最高法将制定下发全面规范执行工作的意见,要求按规定时间完成规定动作。同时,严格执行案件期限管理,强化对执行消极不作为的质效考核。
执行是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执行难”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法律打了白条”,这本身就是司法不公的一种表现。资料显示,法院被上访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比例日渐提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笔者认为,造成法院执行难与乱的“综合症”是“多因一果”造成的,它既有法院内部原因,也有法院外部原因;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
法律应当遵守,是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在目前我国法院被“执行难”问题所困扰的情况下,最高法院针对一些执行人员的问题,加强执行工作内部操作规范,制定执行案件操作规则,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犹如给执行工作打了一剂“强行针”,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从国外的司法实践和我国的国情看,在我国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法律后果和付出的代价很小,尚不足以警醒社会。在美国,对破产企业高管规定不能再担任其他企业高管的立法就值得借鉴。改革、完善现行的司法执行制度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已势在必行。立法机关要在立足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各种成功经验以及西方国家的成熟做法,制定一部独立而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执行法”,具体、明确地建立强制执行所必需的各种规范,使法院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实践证明,解决“执行难”单靠常规执行手段是不够的,必须用活用够法律手段,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建立执行威慑机制。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理念先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争取多种渠道获取执行线索,找准突破口,摒弃与法治目标相悖、短期、近视的行为,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进行综合治理;从解决体制、制度、机制等阻碍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性问题入手,使法院系统内外的力量积极联动,形成合力。而且,在笔者看来,破解“执行难”也只有从理念、制度、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理性分析与思考,才能找出症结,才能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