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与人发生纠纷,本应劝其理智解决,却逞好汉义气,结果自己身陷牢狱。2010年6月16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被告人程松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宋科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年2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程松明窜至新野县新甸铺镇新南村李连豪家门前,因朋友宋科强与邻居李连豪家为宅基地纠纷发生撕扯,程松明为帮宋科强家出气,电话联系被告人宋科义回来帮忙,宋科义在县城又纠集“齐齐”等人赶到李连豪家门前,持砖头对李连豪进行殴打。经鉴定,李连豪头部的损伤为轻微伤,双眼及腰部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程松明、宋科义赔偿被害人李连豪各项经济损失39000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松明、宋科义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权,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以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程松明、宋科义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