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法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判刑+罚款!

  发布时间:2023-12-22 09:59:09


    劳动者报酬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但现实中仍有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违法行为最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郑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南阳市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将承建工程中的木工部分承包给被告人郑某,后郑某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南阳市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陆续将承包费636647元通过银行足额转账给郑某,郑某在收到该承包费后,拖欠参与施工的朱某等 78 名农民工工资194569元。2021年10月,内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郑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郑某未按照指令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94569元。为维护社会稳定,南阳市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代发部分农民工工资。案发后,郑某与南阳市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并将剩余拖欠工资全部支付给农民工。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检察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利,打击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或雇主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自身信誉,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作为用人单位或雇主,必须信守承诺,诚信经营,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要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同时,广大劳动者要注意与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一旦遇到拖欠工资的行为,要做到理性维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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