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问路却被狗咬伤,谁来承担责任?2023年12月20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老城法庭巡回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此次庭审邀请省、市多家新闻媒体参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直播团队全程参与,并在新浪微博”天平南阳“账号进行图文微直播,村干部及附近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3年10月14日,原告王某经人介绍到老城镇某村做工,但没有雇主联系方式,走到附近时,王某上前到叶某夫妇家问路。不料刚走到院子中停放的三轮车旁边,就被叶某的狗扑上来咬伤了右大腿。王某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两千多元,但叶某夫妇却表示不愿赔偿,于是王某诉至法院。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老城人民法庭庭长万华锋任审判员。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案件进入调解。在法官的耐心沟通和劝说下,双方均作出让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叶某夫妇当场履行800元赔偿金,双方握手言和。
农村饲养犬类更多的是扮演着看家护院的角色,有些村民因缺乏管理和约束犬类动物的意识,一定程度上导致犬类致人损害的风险增高。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在对其控制下的动物的饲养和管理活动中应当尽到比一般人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保证其饲养动物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出现法定抗辩事由情形时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需饲养人或管理人来举证证明。其中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烈性犬等)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不享有任何减轻、免除责任的抗辩权利。
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养犬行为,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不养禁养犬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