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的韩同贺伙同他人盗窃后潜逃,惶惶不可终日,三年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0年6月23日社旗县法院一审判决韩同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 2006年3月25日夜,被告人韩同贺与杨××、韩××、王××(三人均已判刑)四人预谋后,到方城县清河乡二龙山东侧干渠上,盗割一根100对南北通讯电缆,造成25户用户通信中断10个小时。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5120元。2006年4月27日夜,被告人韩同贺与韩××、杨××、蒋××(已判刑)四人预谋后,到社旗县唐庄乡楝庄村西边盗割两根通讯电缆566米,因被巡逻人员发现,未将盗割的通讯电缆带走,造成95户用户通信中断9个小时。2006年4月30日夜,被告人韩同贺、韩××、杨××、蒋××四人(已判刑)预谋后,到镇平县杨营乡李邦相村盗割通讯电缆400米,因被巡逻人员发现,未将盗割的电缆带走,造成150户用户通信中断8个小时。
韩同贺于2009年11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同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同贺的犯罪行为对照相关司法解释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同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同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