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 “拾金索酬”未遂 损毁他人手机 法官:故意损毁遗失物 应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4-01-03 15:47:07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到贵重物品,有人选择还给失主,有人选择索要报酬,还有的人选择占为己有,甚至有的人拒不归还遗失物还予以损坏。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五里桥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件因“拾金索酬”而产生的纠纷案件。

    小李(化名)在广场玩耍时,不慎将自己购买不久的新款手机遗失。发现手机丢失后,小李通过手机定位系统找到了手机的所在位置,但因为“报酬”未谈拢,小李与捡到手机的小美(化名)和小明(化名)发生了争吵。一气之下,小美将小李的手机从窗台扔下。小李到售后服务处将手机修好后,要求小美和小明承担这笔维修费用,但被对方以维修价格过高为由拒绝赔偿,小李当即报警。在派出所,双方的协商一度陷入僵局,无奈之下,小李将对方起诉到了法院。

    因案件标的不大,案件事实也较为清楚,承办法官认为本案虽然可以一判了之,但判后的履行效果可能不尽如人意。为此,法官在庭前与双方当事人分别沟通,又去派出所了解当时的协商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法庭,开展了线上调解。

    原告小李本就不愿见到被告小美和小明,通过线上调解,他的愤怒情绪缓解了很多,也愿意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听法官说话。看到两个被告年轻气盛,对于自己的行为满不在乎,法官对两人开展了批评教育:“你们捡拾到原告遗失的手机后,应当将该手机返还原告或送交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在返还给原告或送交有关部门前,你们对该遗失物负有保管义务,理应妥善保管。你们故意将手机从高处扔出,导致手机屏幕破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拾金不昧本来就是咱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也对此有明确规定,将别人不慎丢失的物品,视为天降横财占为己有、索酬不成损坏手机,属于在违法犯罪边缘试探,只会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严惩。”法官的话点醒了两名被告,他们终于愿意对原告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但在商定赔偿金额时又出了小“岔子”。

    小李要求最低赔偿1800元,被告两人却表示只能拿出1750元,为了“区区50元”,原告不退让,被告拿不出,眼看调解又要陷入僵局,法官大手一挥:“别争了,这50元我出咋样?”此话一出,小李赶忙说道:“法官,这钱不能让您出,我这个案件是在网上立的案,线上开的庭,我一趟法院都没跑,您还给我打了好几次电话来调解,我感谢您都来不及,这50元怎么能让您出呢?我让一步,就按1750元。”

    调解协议一经签订,被告两人立即将赔偿款转至原告微信,这场因为“拾金索酬”引发的纠纷,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圆满落幕。

    法官提醒:捡拾到他人遗失的贵重物品,应当及时返还或送交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在返还给失主或送交有关部门前,拾得人对遗失物负有保管义务,拾得人应妥善保管遗失物,维护遗失物的价值。民法典中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①5

文章出处:2024年1月3日《南都晨报》C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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