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自己家庭问题心中烦闷,竟然发狂在大街上乱砸过往车辆并打伤路人。2010年6月24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绍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分别赔偿受害人谢某、赵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249.29元和2175.14元。
被告人黄绍云是浙江省嘉兴市人,因和家人生气离家出走来到南阳。2010年2月27日10时许,黄绍云闲逛至南阳市新华东路,想起家里的事心情烦闷,竟在街边一电焊铺地上抄起一根钢管乱砸过往车辆并殴打过往群众,将谢某、赵某、徐某打伤,后被接到报警赶来的警察制服。经鉴定,谢某、赵某的伤情均构成轻伤。后谢某、赵某对黄绍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黄绍云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绍云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绍云由于其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谢某、赵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