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时代,网上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的消费购物方式,当网购收到的商品,与卖家描述的信息不符时,卖家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马山口法庭审结一起因商家在网购平台上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要求索赔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该起纠纷经法官在庭审中多方斡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当庭支付了赔偿款,原告赵某也撤回起诉,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回顾:
2023年8月,原告赵某在某网购平台上购买了被告公司的一款名为枳椇子姜黄片的保健品,商品链接中对该产品作出了“每天两粒脂肪肝没了”及“转氨酶偏高、脂肪肝、肝指标异常针对性作用”等宣传,于是原告便购买了10瓶共计花费了1000余元。收到货后让其父亲经过服用一段时间后,并没有感觉该产品对脂肪肝以及转氨酶偏高有作用,在咨询过医生后认为该产品属于压片糖果,不具有宣传中所具有的疗效,于是便以被告公司存在虚假宣传为由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原告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调解: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原告是“职业打假人”,并不是消费者,不能适应惩罚性赔偿条款,同时也举证来证明案涉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经过双方庭审中的举证质证,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认定涉案商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显示为食品类,但是被告公司在网页详情中却标注了“每天两粒脂肪肝没了”及“转氨酶偏高、脂肪肝、肝指标异常针对性作用”等功效,存在暗示对疾病有治疗功效的内容,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于是,承办法官当庭向原、被告讲解有关法律知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中,被告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公司当庭在退还原告已付货款的同时支付了3000余元的赔偿款。至此,该案从网上立案到开庭、调解仅用时17天,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案涉赔偿款当庭履行,在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该恪守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共同构建诚信营商环境。作为消费者在网购中不要轻信商家的广告宣传,当身体出现不适,请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以免延误病情,错过治疗最佳时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