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1月18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阳中院)召开2023年投资者保护暨优化公司治理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2023年投资者保护暨优化公司治理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用生动典型的案例为投资者保护提供指引、为公司经营治理赋能,助力南阳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提升。 2023年,南阳中院不断创新,积极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新格局。发挥仲裁优势,深化诉裁衔接,推动以仲裁方式解决商事纠纷。在全市各级法院设立商会调解工作室,推动商会调解实质化运营。成立市民企商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优化完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2023年全年,全市法院新收与公司有关纠纷诉前调解案件623件,民事一审立案218件,诉前调解成功426件,诉前调解率达到95.26%,诉前调解成功率达69.27%。 2023年,在帮助企业排忧纾困中,南阳中法院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走访企业1287次。同时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帮助企业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精准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专题培训讲座、赠送相关普法手册、开辟“绿色通道”等形式,为企业权益保护提供明确指引,优化保护流程。 持续开展“以案释法”和“谁执法谁普法”活动,加强对投资者的法律宣传教育,扩大案件审理效果。通过专题普法与主题讲座等形式,不定期组织开展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网格、进校园活动,积极宣传投资者保护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保护投资者的社会意识。 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办理,缓解办案压力,缩短案件办理时长。2023年全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与公司有关纠纷一二审案件281件,审结259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审判质效稳步提升。 南阳中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延伸司法服务,进一步做好投资者保护和优化公司治理相关工作,多措并举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南阳高质量建成现代化省域副中心城市。
2023年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3年3月12日,王某、华某、徐某分别出资4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设立南阳某置业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公司的验资账号于同年3月18日转入1000万元,完成了工商登记。次日,该1000万元从南阳某置业公司验资账号转至案外人黄某名下,当日该1000万元又从黄某账号转至徐某名下。2019年3月,王某、华某、徐某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朱某和景某并完成了变更登记。现南阳某置业公司主张王某、华某、徐某抽逃出资,应予补缴。徐某称该公司的出资之所以转至其账户,是因为公司的支出一直是用他个人账户进行,不存在抽逃出资情况。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南阳某置业公司验资账号收到的1000万元于公司成立次日,即通过案外人黄某账户转入徐某账户。虽然徐某从该账户为公司支出有工程款、监理费,但同时,该账户收取了南阳某置业公司大额的售房款,且支出的金额远小于收入的金额。综合本案情况,可以认定3人构成抽逃出资,南阳某置业公司要求3人补缴出资额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基本案情:苏州某公司工商登记显示股东为岁某某、樊某某,二人认缴出资日期均为2035年,认缴金额均未补足。2017年该公司决议解散,由岁某某、樊某某作为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并于2019年清算完毕后完成注销备案登记。山西某公司作为苏州某公司的债权人,因产生债权合同的履行地在南阳,遂以岁某某、樊某某在该公司解散时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我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人以未缴纳的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岁某某、樊某某作为苏州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尚有债务未获清偿、自身又未实缴出资到位的情况下,将公司登记注销,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决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南阳某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原为刘某,该公司2022年12月15日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股东会议决议,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变更为李某。刘某和公司另一股东宋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于2023年2月28日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股东会议决议。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宋某、刘某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十日期限,遂判决驳回了宋某、刘某的起诉。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曾某某等10人为镇平县某公司的股东,公司经营期间发生多笔巨额款项的入账及支出情况,他们为了解相关情况,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于2022年4月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查阅公司的账簿,该公司在收到申请后,未在15日内作出回应。曾某某等10人诉至法院,要求镇平县某公司配合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某等10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公司在曾某某等10人提出申请后15日内未作出回应,也未说明理由,侵害了曾某某等10人的知情权。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曾某某等10人推举代表到公司查阅账簿,公司予以配合。
公司解散纠纷案
基本案情:邓州市某汽车饰品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股东为张某、郑某、徐某。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后公司因业务不好而停止经营。张某遂与郑某、徐某协商注销公司,但郑某、徐某认为公司仍有继续经营的可能和希望,不同意注销公司。因当事人协商未果,张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邓州市某汽车饰品公司虽目前存在一定的资金供应困难及订单缺乏问题,但仅此不能证明公司已陷入经营僵局。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害,亦未尝试通过其他手段来解决问题。公司股东郑某、徐某不同意解散公司,认为可采取措施使公司能够继续经营,对张某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不应支持,遂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③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