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遭遇交通事故 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发布时间:2010-06-25 08:37:37


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出了车祸应该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624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9349元。

   2009年8月79时,陈某驾驶轿车与原告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1395.99元。经法医鉴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陈某的轿车所投的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于是李某请求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各种费用共计84349元。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标准理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李某把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的规定,李某虽系农村户口,但李某长期以来一直在县城某公司上班,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且工资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故原告的各项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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