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老师:
梁某因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2009年6月向我借款200000元,口头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1分,6个月后,梁某因无钱还款,就将200000元本金和6个月的利息12000元重新给我打了一张212000元的借据,后听人说这是复利(民间所说的利滚利),法律不支持,请问:梁某重新为我出具的借据中的利息是不是复利,我若要求偿还,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读者周余
周余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1991年8月1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从上述规定看,复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梁某向你借款并出具借条,你们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到期后,梁某理应偿还借款本息,其未向你支付本息,而自愿将本息重新写下借据,又形成了新的借贷法律关系,不违背法律规定,不属于复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