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孙女状告后外婆 索要受赠房屋败诉 作者:内乡县法院 冯云虎 李玉军 齐英杰 发布时间:2010-06-25 09:24:24
父母离异后,随外公、外婆生活,后外婆去世,外公再婚,本来外公书写遗嘱将所属房屋赠与外孙女,却因时间变迁,外公又立一份公证遗嘱,将房屋赠与后外婆,双方为房屋所有权引起诉争。5月24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丽(化名)要求被告宋琳(化名)停止侵权,返还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系河南省内乡县人,原告杨丽生于1993年3月,父母离婚后,其母亲改嫁便一直随外公、外婆生活。2003年11月17日由外公、外婆出资以杨丽名义购买内乡县某局集资楼三楼7号楼两室一厅一套,并由外公交纳房屋契税,该购房款系外公、外婆夫妇出卖老房子所得款。2004年初外婆去世,同年6月外公与被告宋琳再结婚。2005年11月14日外公书写遗嘱一份,表示在外公本人和被告宋琳去世后,将房屋赠给原告杨丽,被告宋琳也表示同意。2009年4月16日外公在去世前又立一份公证遗嘱,将房屋赠与被告宋琳,双方为房屋所有权引起诉争。该房屋至案件审理终结之日也没有去有关部门办理房产登记。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且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外公及被告在2005年11月14日虽有将房屋赠与原告的意思表示,但没有依法进行登记,该赠与不能成立。至于外公于2009年4月16日的公证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房屋的所有权如何处分,应通过继承或析产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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