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养父婚姻登记,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09-02-05 16:35:42


为继承养父遗产与养父后娶之妻发生矛盾,便以养父婚姻登记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要求撤销养父与第三人的结婚证,卧龙区法院近日审结了这也一起行政官司。

高甲系高乙之女。1999年10月12日,高乙与第三人周某申请结婚登记,被告卧龙区民政局经审查后予以登记发证。高乙于2006年元月18日因病死亡,原告与第三人因遗产继承发生民事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为其父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程序违法,于2008年元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但与被告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有财产上的利害关系,应当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但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五年的起诉期限。本案中,被告的婚姻登记行为是1999年作出的,原告是2008年元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该婚姻登记行为从作出之日到起诉之日已远远超过了起诉期限。卧龙区法院作出驳回原告高甲起诉的裁定。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维持一审裁决。但裁决理由是认为原告不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被告对其父与他人进行的婚姻登记行为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因此高甲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应当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夏楠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