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遇到“砍头息”“高利率 ” 法院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4-03-04 14:57:46


    写了4万元的借条,却只收到3.6万元,且按照月息1角付息,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认定?一起来看看唐河县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郝某急于用钱,向段某借款4万元,出借转账时,段某按月息1角扣除首月利息0.4万元,向郝某实际转账3.6万元,郝某出具借条金额为4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1角。后郝某自2021年起至2023年3月多次按照月息1毛向原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3.7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虽出具了共计4万元的书面借据,但实际收到借款为3.6万元。根据法律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本案的借款本金认定为3.6万元。另根据被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及付息转账凭证,可印证双方约定的利息为1毛,该利息明显超出法律规定利率标准。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利息部分应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被告多付的利息可抵扣为本金计算。

    经计算,被告多次支付的3.7万元中,34447.58元认定为本金,2552.42元认定为利息,即被告还下欠1552.42元未还。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52.42元及利息。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合同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即民间所称的“砍头息”,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利息部分如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上限的,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提醒大家,借贷双方均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借贷行为,尤其是借款方,要擦亮眼睛,注意甄别“砍头息”和“高利率”行为,在借贷关系中妥善保存好借贷合同、借款、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必要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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