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张天一
3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2023年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用生动典型的案例为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指引,弘扬尊重和关爱妇女的良好社会风尚。
瞒婚重婚 这名男子获刑一年零二个月
案情聚焦 男子周某,2006年在武警某部服役时,经部队批准,与女子郭某在江苏省某民政部门利用士官证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3名子女。2009年,周某复员转业到地方工作。2020年,周某隐瞒已婚事实与女子谢某恋爱,于2021年与谢某在河南省某民政部门利用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同年与谢某生育两名子女。
法院审理 2022年2月,周某与谢某经法院调解离婚。2022年8月,周某与郭某经法院判决离婚。2023年,郭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诉周某犯重婚罪,法院查明周某重婚的犯罪事实后,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
法官释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周某在已有配偶、子女的情况下,对谢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谢某恋爱、结婚、生育子女。周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法律义务,侵害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给两位受骗妇女带来很大痛苦和屈辱,对5名子女造成了严重精神伤害,破坏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应当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惩罚。本案的判决打击了重婚行为,维护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弘扬了忠于家庭、尊重配偶和子女的家庭美德。
违法解雇孕期女工 这家企业双倍赔偿
案情聚焦 2019年10月,女子金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8月,金某感觉身体不适,先后到医院进行了多次检查,最终确诊为早孕且有流产征兆,医生建议安胎治疗、休息一周、不适随诊。8月10日至26日,金某多次通过电子办公系统向某公司请假,均未获批准,遂自行到医院就诊。9月2日,金某被医院诊断为自然流产,医院建议全休1个月。7月底至9月初,金某共计4天未到公司打卡。9月5日,某公司以金某累计旷工4天为由向金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金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金某的仲裁申请部分予以支持,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予认定,双倍经济赔偿未予支持,金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给予双倍经济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在电子办公系统请假未获批准,但是通过微信向本部门负责人告知了其需要请假保胎、就医的情况。某公司不仅没有及时安排金某休息保胎,而且拒绝其请假申请,违反了我国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规定。金某的合理休养、治疗时间不应认定为旷工时间,某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法院遂判决某公司向金某支付拖欠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以及相当于工资二倍金额的经济赔偿金。
法官释法 基于女性的生理特点和在工作中较易受到不平等对待的社会现实,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主要体现为:1.禁止用人单位在招录(聘)时对妇女有歧视行为;2.在工资、福利待遇、晋职晋级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3.规定妇女不宜从事的工种;4.对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休假等事项进行特殊保障。本案中,某公司以不批准休假申请的手段使孕期的金某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护,并以未经批准擅自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当于工资二倍金额的经济赔偿金,依法保护了劳动妇女在孕期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增强了广大劳动妇女依法维权的信心,为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示范引导作用。
离婚冷静期不冷静 家暴男子获刑两年
案情聚焦 男子杨某与女子王某于2021年7月相识后,同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2022年2月15日,王某报警称当月13日晚被杨某家暴并展示伤痕,要求查处。同年3月7日,杨某向王某书写保证书一份,保证以后不再殴打王某。2023年2月5日,王某报警称其遭受杨某家暴。2023年2月21日,二人前往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离婚冷静期自2月22日起至3月23日止。冷静期满后双方未按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前述离婚申请失效。2023年5月10日,王某起诉离婚,同年6月8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冷静期内的2023年3月3日凌晨4时许,杨某、王某在租住的房屋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王某躺在床上睡觉。当天6时许,杨某煮好一锅面条,将面条汤水泼向王某的头面部、肩颈部,导致王某左耳膜、头面部等多处被烫伤。
法院审理 经鉴定,王某体表烫伤及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后于2023年12月22日判决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270元。
法官释法 家庭不是暴力的避风港,家暴不是寻常的家务事。本案中,杨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严重损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文明和谐,更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因家暴导致的刑事案件,必须做到当严则严,罚当其罪,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决心和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坚定意志,对暴力伤害妇女的犯罪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残疾妻子生活困难 丈夫须尽扶养义务
案情聚焦 女子高某与男子张某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生育一子。2022年1月,高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2022年4月,高某被鉴定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贰级。高某自患病后开始在其娘家生活,需长期用药治疗,但其无工作能力,也无生活来源,生活和就医费用依靠娘家资助。张某一直在外地工作及生活,高某多次与张某联系沟通,张某始终对高某不管不问。为解决生计及就医问题,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向其支付扶养费。
法庭审理 审理中,张某辩称,高某隐瞒其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与张某登记结婚,张某是受害者,其不应向高某支付扶养费,但张某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该辩解理由未予采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每月向高某支付扶养费800元。
法官释法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受夫妻之间感情状况的影响。无论是夫妻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生活,还是夫妻因感情出现危机分开生活,这种相互扶养的义务持续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过程中。夫妻一方因故陷入凭自己现在的能力、财力无法满足其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时,有条件或有能力的一方必须负担起扶养对方的义务。本案中,高某为精神疾病患者,其既无工作能力,也无收入来源,又因疾病需要长期用药,生活陷入困境。法院判决其丈夫履行扶养义务,每月向高某支付扶养费800元,促使其丈夫积极履行对妻子的扶养义务,为残疾妻子的未来生活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维护了残疾妇女的合法权益,对夫妻之间互相扶持、患难与共的家庭美德具有良好示范效应。①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