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报道: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以法之名,为每个“她”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24-03-11 14:35:11


    本报记者 于欢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3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2023年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用生动典型的案例为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指引,弘扬尊重和关爱妇女的良好社会风尚。

    丈夫不管残疾伴侣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受夫妻之间感情状况的影响。无论是夫妻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生活,还是夫妻因感情出现危机分开生活,这种相互扶养的义务持续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过程中。法院发布的第一个典型案例告诫世人注意,夫妻之间理应互相扶持、患难与共。

    2012年结婚的两口子,10年后妻子患病被鉴定为精神残疾人,丧失工作能力,生活和就医费用依靠娘家资助,丈夫却始终不管不问。为解决生计及就医问题,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法院审理后,判决丈夫每月向妻子支付扶养费800元。

    男子重婚欺骗妻子

    一夫一妻是婚姻制度,岂能践踏!

    男子周某于2006年在武警某部服役时,经部队批准,用士官证与女子郭某在江苏省某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3名子女。2009年周某复员转业到地方工作。2021年,他隐瞒已婚,在河南省某民政部门用身份证与女子谢某办理结婚登记,第二年他与谢某经法院调解离婚。2022年8月,周某与郭某经法院判决离婚。

    2023年,郭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诉周某犯重婚罪。法院查明周某重婚的犯罪事实后,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网上岂能随意侮辱

    网络并非法外地,侵害名誉须赔偿!

    女子盛某与女子王某本是亲家,盛某之女与王某之子离婚后,2023年3月王某前往盛某住所地探视孙女时与盛某发生纠纷,双方互相厮打并报警处理。此后,王某因其探视孙女问题未得到解决,即在学校大门两侧等公共场所张贴海报,并在快手平台发布视频,其中多次出现具有侮辱性的评价类用语。盛某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停止侵权,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法院经审理对盛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离异主妇获补偿

    一女子在2016年登记结婚,于2017年5月生育一女,丈夫2014年至2021年在外地攻读博士,家务事和孩子的抚养均由女子承担。学成毕业后丈夫就职于某大学,于2022年8月以家务琐事及生活理念分歧为由起诉离婚,后经诉前调解撤诉。同年10月,该女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丈夫支付家务劳动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丈夫自结婚以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够获得自我价值的提升与妻子留在家中充当贤内助、承担较多的家庭责任有很大关系,而妻子的付出是出于对丈夫的依赖,对美满婚姻和幸福家庭的期待。现双方感情破裂,妻子要求丈夫支付家务补偿,该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后法院判决丈夫向妻子支付家务补偿3万元。

    离异妇女应予经济帮助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女子张某与男子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李某常年在外打工,张某在家抚养孩子、照顾家庭。2023年,李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张某对李某认为双方感情破裂的理由予以认可并同意离婚,但认为李某常年在外务工,不尽丈夫义务,自己患病需治疗还要独自抚养女儿,日常生活困难,要求李某支付经济帮助。后经审理,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张某经济帮助2万元。

    婚内出轨不可饶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互敬互爱。

    女子王某与男子吴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育一女,因夫妻之间发生矛盾于2021年开始分居。王某以吴某婚内出轨为由于2022年10月起诉离婚,并要求吴某支付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一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吴某否认自己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一审法院以关于出轨的证据不足为由对王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未予支持。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交了吴某在家中与其他女性发生关系的视频,吴某对该视频的真实性无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妻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改判吴某向王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万元。

    警惕家庭暴力

    民法典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女子韩某与男子席某于2000年在外务工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引发矛盾并分居生活,席某多次对韩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韩某近两年先后8次报警,居住地派出所于2023年向席某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其中载明“现对你进行告诫,告诫后发现你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将对你依法从重处罚”。但席某对此不以为然,双方之间关系持续恶化。后韩某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韩某要求席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也予以支持。

    孕期女工权益受保护

    妇女在孕期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一女子在某公司电子办公系统请假未获批准,但是通过微信向本部门负责人告知了其需要请假保胎、就医的情况。某公司不仅没有及时安排其休息保胎,而且拒绝其请假申请,还以女子累计旷工4天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行为违反了我国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规定。该女子的合理休养、治疗时间不应认定为旷工时间,某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法院遂判决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以及相当于工资2倍金额的经济赔偿金。

    探望孩子有保障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女子离婚后,前夫不但未对她探望子女履行协助义务,而且阻碍其行使探望权利,女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保护其探望权。

    法院经审理判决,在不影响孩子生活、休息的前提下,酌定这名母亲每月可探望儿子两次,其前夫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本案的判决保障了母亲探望权利的实现,确定了探望的次数和时间,满足了母亲的情感需求,使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仍能享受到双方的关爱,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离婚冷静期不冷静

    对于因家暴导致的刑事案件,必须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在离婚冷静期内,丈夫竟然将一锅面条汤水泼向妻子,导致妻子多处被烫伤。经鉴定,妻子体表烫伤及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这名实施家暴的丈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270元。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决心和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坚定意志,对暴力伤害妇女的犯罪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③9

文章出处:2024年3月11日《南阳晚报》W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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