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权向赵某追讨损失吗?

  发布时间:2010-06-29 16:52:40


编辑部:

我在某啤酒厂购买了一批啤酒,商定货物自提。我电话委托该厂业务员王某雇佣赵某的车子拉货,货到付运费。因赵某的失误,将车翻倒在路边的田地里,造成3万余元的损失。我向赵某追讨,赵某说让王某来,他不欠我。请问,我有权向赵某追讨损失吗?

读者:刘新国

 

刘新国读者: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委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此案中,你是委托人,王某是受托人,赵某是第三人,你可以行使王某的权利向赵某追讨损失。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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