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陶海英 胡晓飞)邓某认为网购的减肥产品效果好,就多买了一些,之后该减肥产品经检测含有禁止添加的物质,销售者张某被抓获。购买了该产品的邓某能得到赔偿吗?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去年3月14日,邓某通过某平台在张某处购买减肥产品“蜜桃闪闪”1盒。因感觉服用后效果较好,于3月19日再次购买6盒,在未服用完的情况下,分别于3月20日、21日又购买15盒。该减肥产品一盒价格199元,内含25包,邓某累计支付张某价款4378元。后因该减肥产品经检测含有禁止添加的物质,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为此,邓某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十倍赔偿其价款共43780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当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关于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购买者仅对所购食品未超出其个人和家庭等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部分,有权主张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该案中,邓某于2023年3月14日、19日的两次购买行为并未超越普通消费者购买的正常限度,故对该7盒产品支持十倍赔偿。邓某已经购买的上述产品足以服用较长期间,后又在短时间内大量购买,其再行购买的行为显然不具备正常情况下的“生活消费需要”,故对该15盒产品仅退还货款,不支持十倍赔偿。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