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通讯员 胡殿来 朱小旭
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婚介公司的中介合同纠纷案。 黄先生老伴去世后,生活无人照料,遂找到邓州市某婚介所,希望寻找一位合适伴侣。2021年2月,双方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婚介所为黄先生提供婚姻介绍服务,期限一年,服务费共4000元,精准推荐5人至7人……之后,婚介公司为黄先生介绍了两位女士,其中一位与黄先生相处一段时间后,在谈婚论嫁过程中因某种原因不欢而散。2023年12月,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婚介所退还服务费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约定婚介所应为黄先生精准推荐5人至7人,但在合同有效期内,婚介所仅为黄先生介绍了2名对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推荐人数,且黄先生对婚介所介绍的对象也不满意。据此,黄先生以婚介所违约为由要求退款的请求应予支持。鉴于婚介所已经提供了部分服务,且在服务期内因黄先生自身的一些原因导致合同中断履行,以至于超过服务期限,故根据婚介所已经提供的服务、相关标准及本案情况,酌定婚介所向黄先生退还2000元。③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