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桐柏县青年常先生与王女士经媒人介绍相识,订婚后不久举办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缔结婚姻,常先生先后将1.1万元订婚金通过微信转账给女方,将10万元彩礼现金由媒人交给王女士父母,并为王女士购买钻戒等首饰。共同居住不足半年,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最终导致分手。常先生将王女士一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同时要求女方返还恋爱期间的多笔消费支出和给女方家送的节礼、首饰。
法院审理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彩礼的范围为订婚金1.1万元、彩礼10万元、首饰钻戒一枚。考虑到王女士在与常先生共同生活期间,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从国家注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结合查明事实及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关系价值导向,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半年、未缔结婚姻关系、未孕育情况,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经济水平、双方过错等因素,综合评价以超过10万元部分足额返还,下余返还60%为宜,钻戒一枚应原物返还,如返还原物困难,应向常先生返还相应价款。
关于常先生列举的彩礼清单及微信转账记录中显示的为女方母亲购买的价值较小的首饰、节日到女方家送的节礼、节日及生日向王女士转的520元、1314元等包含特殊含义的金额等,法院认为,这些没有超出二人谈情说爱交往的范畴,没有经过他人或介绍人转递,非基于彩礼习俗给付,不符合通俗彩礼范畴,系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应认定为赠与,不属于彩礼,不存在返还问题。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的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受人等事实,认定彩礼的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物品。彩礼应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首饰、电器、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而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刘震 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