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 投影仪放电影 酒店惹上官司 法院依法判决:侵犯放映权,酒店赔偿影视公司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2024-04-08 09:31:43


    本报讯(记者 王琪文 通讯员 金钰明)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店使用客房内投影仪播放电影引发的作品放映权纠纷。

    某影视公司经授权取得了对影视作品《最佳导演》《宝贝追踪》《客从何处来》《无地自容》《天堂的张望》的著作权。某影视公司经调查发现,在某酒店客房内,投影仪内置的某视听APP可以在线点播以上5部影片,于是将某酒店起诉到法院,要求立即停止提供5部影片的在线点播服务,并赔偿某影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总计1万元。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该酒店立即停止侵犯该5部影片放映权的行为,赔偿某影视公司经济损失1800元。某酒店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行为侵害了某影视公司的放映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某影视公司的合理开支及经济损失在另一案件中均予以支持,不再另行赔偿某影视公司经济损失。据此,二审法院判令某酒店立即停止侵犯该5部影片放映权的行为,驳回某影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审理法官介绍,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酒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酒店客房内,将作品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通过点播设备供不特定消费者点播播放,已构成商业使用,其行为侵害了作品权利人的放映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过能够联网的技术设备向房客提供来自于视频平台的影视片源,与购买影视光盘并在经营场所播放,行为性质没有本质差异。因此,酒店提供观影空间和设备的行为,属于放映权规制的范畴,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类案件中,酒店经营者会认为,酒店只是提供设备和网络给房客使用,并不违法。酒店经营者提供观影服务,要承担合理审慎义务,及时自查自纠,不越法律红线,避免法律纠纷。影视公司作为有专业团队和充分维权经验的权利人,应采取有利于实现著作权法立法目的的诉讼方式与诉讼策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保护自身放映权。②3

文章出处:2024年4月8日《南都晨报》C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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