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闯酒店伤他人 被判徒刑赔损失

  发布时间:2009-02-06 08:31:41


惹事生非、私闯酒店、寻衅滋事无故殴打他人并砸毁物品的被告人田承玉,犯寻衅滋事罪,25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杨某、李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

被告人田承玉,系新野县城关镇人。2008925日中午,被告人伙同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被害人杨某的华星快餐店,无故将杨某头部、眼部、鼻部打伤,将李某右上肢打伤;随即又将快餐店消毒柜、玻璃门等物品砸毁。经鉴定,杨某、李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被损物品价值1135元。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

被告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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