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处在审判工作的最前沿,每年不仅要审理辖区内大量的民事案件,还要负责审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任务相当繁重,根据2005年9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第5条的规定,有条件的人民法庭应当配备司法警察。但是由于基层法院审判力量薄弱,人民法庭大都没有配备司法警察,给法庭工作带来很多不利影响。表现在:一、由于人民法庭大多远离院机关,审判环境较差,哄闹法庭、扰乱庭审秩序时有发生,由于没有法警出面制止,导致一些庭审被迫中断。二、由于没有法警进行安全检查,一些当事人及其亲属自带危险物品到庭,扬言一旦庭审对己不利,将自杀或自残,以此要挟法庭。三、进一步加剧了“执行难”。由于没有司法警察,缺少足够威慑力,使执行工作大打折扣。四、人民法庭法官往往成为兼职法警。根据有关规定,在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时,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由于缺少司法警察参与,且基层法院法警部门均有自己职责,一般情况下不便调用,法庭工作人员往往不得不担任兼职法警,亲自动手抓人并扭送。一旦出现不可预料情况,则因程序违法,无权抓人被追究责任。
综上,笔者建议:一、上级法院在制订司法警察编制时,应充分考虑人民法庭所占用的司法警察。二、建议最高法院将“有条件的应当配备司法警察”修改为“人民法庭应当配备司法警察”。三、可试行由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在各人民法庭派驻“法警中队”的做法。当前,少数基层法院在人民法庭派驻司法警察中队的做法很好,应予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