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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务工时受伤,获得30余万元残疾赔偿金;离婚时,这笔残疾赔偿金应该怎么分?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5年,李某在外务工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头部受伤。经诉讼,李某获赔50余万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30余万元(不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这笔赔偿款在李某银行卡内,但该银行卡由李某的妻子赵某实际掌管。李某伤势较重,返回老家休养,赵某全职在家照料李某,直至2019年。李某和赵某育有两个女儿,目前均未成年。李某还有一个儿子,事故发生时未成年。因感情不和,李某与赵某离婚。2023年11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其残疾赔偿金。
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残疾赔偿金属于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具有特定性和专属性,为李某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与赵某解除婚姻关系后,赵某继续占有这笔残疾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然而,赵某于2015年至2019年全职照顾李某,在此期间,家庭无劳动收入,这笔残疾赔偿金虽为李某个人财产,亦应保障家庭(李某、赵某二人及子女)基本生活费用。家庭基本生活费用首先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支出,不足部分和李某个人所需部分在这笔残疾赔偿金中支出。综合上述情况,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返还李某残疾赔偿金10万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介绍,在本案中,李某所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是对李某因伤致残导致收入减少的赔偿,其赔偿的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属于李某个人财产。李某与赵某离婚后,赵某丧失了占有这笔残疾赔偿金的法律根据,应当予以返还。不过,家庭是一个整体,李某作为家庭的一员,应当承担自身责任,在赵某因照顾其而无法外出劳动的情况下,如果家庭财产无法保障家庭基本生活需求,不足部分应从这笔残疾赔偿金中支出,因此,扣除已支出的家庭基本生活费用后,剩余部分赵某应当予以返还。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