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上午,镇平县人民法院卢医法庭将庭审现场“搬”进中镇平县王岗乡厚碾盘村村委内,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经过庭审,案件当庭宣判。
案情简介
侯某某,男,80岁,膝下三子(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一女,侯某某因年老体衰,常年轮流在三个儿子家居住。2022年侯某某被查出患有癌症,经常需要有人陪同到医院进行化疗放疗。侯某甲和侯某丙长年在外经商无暇照顾老父,时间一久,侯某某三个儿子间难免产生赡养分歧,相互指责,最后导致老父无人照料,所在村委干部也多次上门调解但均无果。万般无奈下,侯某某将三子诉至法院。
卢医法庭唐书振法官收到侯某某的诉状后,考虑到解决老人的衣食住行、看病等问题拖不得,侯大爷年事已高,身患疾病,居住地距离法院有一定距离,且当前农村留守老人多,赡养纠纷时有发生,为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决定在镇平县王岗乡厚碾盘村村委内公开开庭审理这起赡养纠纷案。
巡回审判
庭审中,三兄弟争锋相对,你一言,我一句互相诉说自己如何尽到了赡养义务,情绪逐渐激动起来。法官及时制止三被告的过激言论,引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了充分阐释,并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调解过程中,法官围绕矛盾焦点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反复释法明理,从情理、法律等不同角度向当事人释明赡养义务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但三被告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遂及时做出判决,判令三被告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依次轮流赡养侯某某,并分别自2024年4月份起于每月的20日前支付赡养费300元;医疗费用(凭医疗机构票据据实计算)由三被告分别承担四分之一的份额。
以案普法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一项具有深刻道德意义和社会责任的要求,也是每一个子女的法定义务。每个人都应当在自己的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起责任。我国《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均对赡养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庭审结束后,唐书振法官结合该案,就父母赡养等问题,向参加庭审人员和旁听人员详细解读法律法规,进行普法宣传。
今后,镇平县法院将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常态化开展巡回法庭进社区、进村委会活动,以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为切入点,推进解纷力量和司法服务向社区延伸,推动诉源治理工作向基层延伸。
法条链接
《民法典》【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