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因盗窃罪刑满释放,却在第二天晚上再次盗窃,第八天就又入牢笼。6月29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亮(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郭亮,男,1989年3月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6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0年元月10日刑满释放。2010年元月11日夜里,被告人郭亮步行窜至内乡县城北关芦某开的摩托车配件批发部,盗走三轮摩托车一辆及废旧轮胎9个。后废旧轮胎销赃于内乡县灌涨镇一废品收购站,获赃款110元自肥,摩托车自用。2010年元月14日夜里,被告人郭亮驾驶该摩托车窜至灌涨镇灌涨街张某所开的“酒家”,翻墙入院,将一楼吧台抽屉撬开,盗走中华、红杉树、帝豪等香烟,现金700元及黑色滑盖联想手机一部。2010年元月19日,被告人郭亮驾驶该摩托车路过芦某批发部门口时,被该店员工认出后报警,赃车、香烟、手机追退失主,赃款全部挥霍。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900元,废旧轮胎价值126元,香烟价值599元,手机价值5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郭亮共计盗窃作案2次,总价值2375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害人损失已予以追退,被告人郭亮能够缴纳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