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姜燕)写了4万元的借条,却只收到3.6万元,且按照月息1角付息,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认定?日前,唐河县人民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郝某向段某借款4万元,出借转账时,段某按月息1角扣除首月利息0.4万元,向郝某实际转账3.6万元,郝某出具借条金额为4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1角。后郝某自2021年至2023年3月分多次向段某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3.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郝某虽出具了共计4万元的书面借据,但实际收到借款为3.6万元。根据法律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该案的借款本金认定为3.6万元。另双方约定的利息为1角,明显超出法律规定利率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该案的利息部分应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郝某多付的利息可抵扣为本金。
经计算,郝某多次支付的3.7万元中,34447.58元认定为本金,2552.42元认定为利息,即郝某还下欠1552.42元未还。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52.42元及利息。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据办案法官介绍,民间借贷合同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即民间所称的“砍头息”,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利息部分如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上限的,法院不予支持。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