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 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团伙未经烟草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香烟案,被告人张有成、齐化然、赵九三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三被告人均系新野县人。2008年5月以来,被告人张有成在未经烟草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长期贩卖卷烟。12月张有成通过杨某介绍租赁被告人赵九三的房屋用于存放卷烟,赵九三明知张有成是非法储存卷烟而仍给其提供房屋。2009年5月以来,被告人齐化然明知张有成在非法销售卷烟,而为其运销卷烟、回收烟款。被告人张有成非法销售卷烟价值达57410元。6月12日,现场查扣张有成尚未销售的卷烟2976条,涉及19个品种,共价值55070元。经鉴定,查扣被告人张有成的卷烟系伪劣卷烟。
根据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其做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