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并通报8起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 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4-04-26 17:01:49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张天一

    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23年)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企业和个人维护知识产权提供指引,营造保护创新激发活力、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良好氛围。

    盗用他人商标 罚款18万元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系“尚品铂爵”、“铂爵旅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镇平县某摄影服务公司、某婚纱服务公司在其企业名称、收银台背景墙等处使用“铂爵”标识。2021年,铂爵公司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镇平县某摄影服务公司停止侵权,但该公司未履行判决,继续其侵权行为。

    2023年,铂爵公司以镇平县某摄影服务公司、某婚纱服务公司为被告,再次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承担连带责任。镇平县某摄影服务公司在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后,继续与某婚纱服务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属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遂依法对镇平县某摄影服务公司、某婚纱服务公司处罚款18万元。

    酒店客房盗播影视作品 赔偿2000元

    原告某影视公司经授权取得对案涉5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公司经调查后发现被告南阳某酒店客房内投影仪内置的某视听App可以在线点播以上影片,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通过在客房内安装的投影仪向不特定顾客现场播放从网络中获取的视听作品,侵害原告涉案视听作品放映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影响力,被告经营的规模、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

    合作终止后仍“套牌” 赔偿200万元

    原告南阳淅减汽车减振器有限公司系某商标的权利人,长期使用“淅减”及“CIJAN”字样,在减振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被告浙江某减振器公司在与原告合作期间曾获得上述商标授权,但在结束合作后仍然使用“淅减”“CIJAN”等名称、字段,并沿用原告对企业名称及历史的宣传文案。同时,被告浙江某减振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作结束后成立江苏某智能减振系统公司,在字号、厂房等处使用“淅减”,并生产销售减振器产品。原告以上述两家公司侵害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200万元。

    印制盗版书 判处有期徒刑并罚款

    被告宋某伦、宋某啸、褚某某分别于2018年、2020年、2021年未经授权印制盗版图书《税法(1)应试指南》《2021考研政治冲刺背诵笔记》等,犯罪数额巨大,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宋某伦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宋某啸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万元;褚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没收褚某某违法所得28500元,上缴国库;扣押并销毁在案的非法出版物、没收打包机胶印机等作案工具。

    直播诋毁同行 公开道歉并赔偿3万元

    被告河南某文具公司是一家文具生产、销售公司,在抖音平台直播销售其文具产品时,对外宣称“晨光同款G-5”,并发表不当言论,对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文具公司)进行商业诋毁。原告晨光文具公司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河南某文具公司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抖音平台直播销售中针对同行业的晨光文具公司发表不当言论进行商业诋毁,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涉案产品的知名度、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抖音平台上传道歉视频,并赔偿晨光文具公司3万元。

    销售假“名牌” 判处有期徒刑并罚款

    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石某、何某及吴某策(另案处理)在未取得耐克、阿迪达斯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在淅川县、桐柏县、息县、泌阳县经营耐克、阿迪达斯专卖店,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商品,从中牟利近700万元。石某、何某、吴某策各有分工,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共同犯罪,依法分别判处石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何某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扣押并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

    “张飞”告“张飞”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系某“张飞”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及某“张飞”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南阳某商贸公司开设网店销售的商品“南阳新野板面牛肉臊子方便水煮张飞板面150克袋装河南特产”,包装袋正面印有某“张飞”图案,该产品生产商系新野某公司。原告以案涉板面包装中的脸谱和“张飞”二字与上述商标近似,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损害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的商誉,未侵害权利人基于商标权而产生的利益,属于正当使用有关历史名人的文字或要素,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制售假“茅台” 判处有期徒刑并罚款

    2021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湖北省随州市小林镇附近购买假冒高端白酒的防伪芯片、外包装等材料后,擅自在其租赁的位于桐柏县城关镇西的自建民房内,伙同妻子郑某、姐姐刘某会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茅台、剑南春等高端白酒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高达2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河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判决刘某河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①5

文章出处:2024年4月26日《南都晨报》C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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