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报道: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8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秩序

发布时间:2024-04-26 17:04:06


    本报记者 于欢 李金玺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及8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彰显了我市法院依法严惩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决心,以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信心。

    盗用他人商标 被罚18万元

    公然将知名企业注册的商标用于自家公司的宣传推广,被对方诉至法庭败诉后依然继续侵权,这家不思悔改的公司终因不守法付出代价:被法院处以18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系知识产权领域侵犯商标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法院参考涉案商标的许可费标准,确定了赔偿基数,再结合本案侵权者的主观故意情节,最终对侵权者适用18万元的惩罚性赔偿,既打击了不法侵权行为,也体现了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显著提高侵权成本、净化市场竞争秩序、遏制侵权行为再发生的价值导向。

    合作终止仍“套牌”

    赔偿200万元

    合作期间使用他人商标无可厚非,但在授权许可终止后仍“套牌”使用对方商标则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在这起典型案例中,侵权的公司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200万元。

    本案系贯彻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对主观恶意明显的侵权行为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件。本案二审结合当事人之间在授权许可终止后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事实,充分考虑侵权人的行为性质和权利人的行业地位及商标价值,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二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主动履行、服判息诉,裁判效果良好。

    直播诋毁同行

    被罚3万元

    某文具生产、销售公司在网络直播时,对外宣传是某知名品牌的同款产品,并发表不当言论对某知名品牌进行商业诋毁。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严惩,法院判处该公司赔款3万元,并在直播平台上传道歉视频。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经营者对外片面、歪曲地散布一些未经证明的事实,这些事实的真伪属性虽不确定,但却会误导公众或消费者,从而实质性地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本案裁判充分彰显法院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秩序的司法导向,有效指引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公平竞争。

    “张飞”告“张飞”

    驳回

    一家拥有“张飞”注册商标的外地企业,看到南阳一家公司销售的新野板面牛肉臊子方便面使用“张飞”二字,自认为侵害其注册商标,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并未损害外地企业的商誉,未侵害权利人基于商标权而产生的利益,属于正当使用有关历史名人的文字或要素,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历史文化名人是一个民族的宝贵财富,是重要的文化遗产和资源,《商标法》没有明文禁止历史名人商标注册和使用,但对此类商标的保护应当综合考量,准确划定保护边界。本案对厘清涉历史文化名人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正确认定善意合理使用行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酒店房间内看电影

    涉嫌侵权

    这是一个酒店经营者必须要关注且研究的案例——客房内投影仪内置可在线点播电影的视听App,极有可能侵害视听作品放映权。南阳的一家酒店就因此被拥有5部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某影视公司诉至法院,被酌定赔偿2000元。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等类型作品的权利,“公开再现”是其本质特征。无论有偿还是无偿,擅自放映作品均可构成侵权。酒店经营者通过能够联网的技术设备向房客提供来自于视频平台的影视片源,与购买影视光盘并在经营场所播放,行为性质类似,均属于放映权规制的范畴,应承担相应责任。酒店经营者提供观影服务,要承担合理审慎义务,及时自查自纠,不越法律红线,避免法律纠纷。

    印制盗版书

    被罚又入狱

    盗版图书系未经原作者或原出版商授权的侵权产品,制作、销售此类产品属于严重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损害了原创作者创作的积极性,更破坏了营商环境。本案3名被告人多次印制盗版书,性质恶劣,且到案后仍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差。法院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的宣判,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新型犯罪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了著作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人身刑和财产刑相结合并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了此类案件的犯罪成本,极大震慑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销售假冒商品

    严惩

    商户和个人买假售假等行为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法律对其中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或涉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为犯罪,其目的在于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和激励创新创业。

    这起案例颇有警示作用——在未经知名服装品牌授权的情况下,3名被告人(其中一人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多个县城成立专卖店,销售假冒品牌商品并从中牟利近700万元。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共同犯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并罚款。

    生产假“茅台”

    被判四年半

    一男子伙同妻子及姐姐在自建民房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茅台、剑南春等高端白酒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200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判决该男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120万元罚金。

    注册商标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是消费者辨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直接标志,商标权是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之一。这起仿冒知名白酒典型案例的宣判,向社会宣示了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不仅仅是民事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亦会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③4

文章出处:2024年4月26日《南都晨报》w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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