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定残后,二次住院产生的误工费,应支持吗?

  发布时间:2024-04-30 08:40:51


    民生无小事,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很多受害人在构成伤残后已获得相应的残疾赔偿金,但后续因二次手术主张住院期间产生的误工费,是否应当支持呢?如何处理才能既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加重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且看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汉城法庭办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日,在新野县某处,被告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张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刘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原告经住院治疗后,其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23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18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122072.35元。2023年11月,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二次住院进行术后内固定取出手术,住院16天,其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由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某、甲保险公司赔偿二次住院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共4575.2元。原告是农村居民,事故发生前从事农业耕种。

    被告甲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已获得的残疾赔偿金中已包含对其误工的损失,二次住院产生的误工费不应支持。

    裁判要旨

    关于误工费问题,原告于2023年4月起诉时,本院已支持其残疾赔偿金20年共76967.4元,折合到每天为76967.4元÷20年÷365天=10.54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院支持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是对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偿,而原告因交通事故二次住院治疗期间,因未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必然会导致误工损失,而残疾赔偿金折合到每天的10.54元并不足以赔付原告二次住院期间产生的误工费,故根据我国侵权损害赔偿“损失补偿原则”,原告的误工费应按每天151.86元-10.54元=141.32元计算。本院作出判决,由被告某甲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4406.56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之处在于,在受害人获得残疾赔偿金后,能否主张二次住院期间产生的误工费?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是两个不同的赔偿项目,对二次住院产生的误工费应予以支持;另一种认为,受害人已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已经包含了定残后的误工损失,不应予以支持。但笔者认为,根据我国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补偿原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区分对待,残疾赔偿金是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来计算的,换而言之,若受害人虽构成伤残,但伤残等级较低,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获得残疾赔偿金只是对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偿,而二次住院是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住院期间受害人必然会实际造成全天误工,实际造成误工损失,故对于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对其二次住院产生的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但若受害人因受伤导致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其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是以丧失全部劳动能力进行赔偿的,该情况下,则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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