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法院:刑事巡回进油田 以案释法扬正义

  发布时间:2024-05-06 09:23:22


    检察机关出庭公诉,公安机关联动普法,油田工人现场旁听,过往群众驻足观看……4月26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来到河南油田采油一厂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庭审一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为盗窃油井井口阀门作为废品出售,在预谋后,到河南南阳油田采油一厂双河采油站油井,用随身携带的钢锯,对正在使用中的油井井口流程底部进行切割,导致与该油井相连的共七口油井输油管网内原油及天然气泄漏,造成周边庄稼污染、油气泄漏及其他财物损失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随着法槌声响起,庭审拉开帷幕,宛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公开审理。过往群众纷纷驻足旁听,庭审现场庄重严肃,秩序井然。

    宛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态度,当庭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

    以案普法

    庭审结束后,宛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肖德昌结合案件,以案释法。向现场群众普及了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警示大家切莫因贪图小利、图方便,私改、破坏易燃设施。否则,不但会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大家以案为鉴,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他人生命财产权。

    法官说法

    近年来,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危害严重。此类行为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影响能源安全。偷盗油井阀门,危害更是巨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危害公共安全

    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开关油井阀门可能导致油气泄露,引发爆燃、火灾等严重后果,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118条,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可能造成严重环境事故

    盗窃油气或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若造成并喷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属于刑法119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对个人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盗窃行为可能导致油气泄露,不仅危害公共安全还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长期影响。此外,这种行为还可能导致石油天然气站场或油库内的管道企业内部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损害企业利益和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偷盗油并阀门的危害不仅限于对个人财产的损害,更重要的是它对公共安全、环境和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有效惩处打孔盗油、开井盗油、破坏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对于在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污染环境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严惩。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