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弟媳在医院生孩子时,不知何故,她的子宫被全部切除,因而她痛心之余以医院未告知她该否切除和切除原因的知情权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她各种费用7万余元。但判决结果却是:被告西峡县三镇乡卫生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吴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600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我想请问:医院为患者治病,有告知患者知情权的义务吗?医院虽有过失,但构不成医疗事故,产妇的各种费用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读者:李雪梅
雪梅同志:
对于你弟媳的遭遇我深表同情,而近年来,医患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我认为,当发生医患纠纷时,应客观地分析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虽然不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只要其对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仍然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因为,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法院对医院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也判以赔偿,有利于充分保护患者的权益,更符合法律原则性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该案也警示了医务人员:行医时,应认真诊治,不但要杜绝医疗事故,还要避免医疗过错过失,给患者造成误诊、误治。当然,病人也更应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严格遵守医生嘱咐,避免不必要的伤痛和纠纷。对于医疗机构来说,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首先要眼睛向内,正视并克服自身的不足,不能抱怨患者不理解,怨天尤人解决不了问题。要善于分析自身的问题,从服务环境、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效果等各方面查找原因,制定措施,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应以尊重、理解,关怀病人寻求服务为创新点,通过人性化服务,不断提高群众对医院的满意度,从而打消患者的顾虑,努力让患者获得身心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