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法院:能动审查促执行,一次有效化解免诉累

  发布时间:2024-05-13 15:31:37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审查中,突出实质化解纠纷的工作导向,近日成功化解一起大标的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保障了三家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认可。

    5月10日,当事人将一面写有“廉洁公正 高效执行 正气浩然 司法楷模”的锦旗送到刘亚南法官手中,对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示衷心感谢。

    2017年12月26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银行”)与被告公司1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公司1向甲银行借款人民币2800万元,被告杨某、公司2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甲银行依约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公司1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后原债权人将其对各债务人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丙公司),并将相关债权转让事宜在报纸上发布公告。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公司1偿还原告债权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被告公司2、杨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公司2在2018年进行存续分立另新设公司3,随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公司3为被执行人。受理该执行异议案后,负责执行审查的刘亚南法官认真审查异议人提出的证据,并多次当面或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向双方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及诉求。

    审查期间,刘亚南法官发现被追加的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该公司员工仍在井然有序地从事生产工作,若将该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银行账户、不动产、机器设备等采取执行措施,则必将导致被执行人运营难以为继,债务继续膨胀。在综合考虑胜诉权益实现、双方企业困境等情况后,鉴于被执行人和被追加的企业具有积极还款意愿这一关键因素,刘亚南法官本着实质性化解矛盾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立即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听证,深入浅出的释法明理,并根据我院《涉企失信预告知制度》详细阐明了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后对企业经营产生的严重影响。最终,三方当事人在法官引导下,均作出了合理让步,自愿就该案件执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了追加申请。达成和解协议后,承办法官一直积极跟进,敦促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案款。近日,随着被执行人将最后一期案款汇入账户,该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优质的营商环境是经济恢复发展的沃土,而法治是最有力的保障,纠纷“源头化解”、案件“一次解决”、权益“及时兑现”,是宛城区法院不懈努力的方向。近年来,宛城法院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理念,在审查处理执行异议过程中,突出一次有效性实质化解工作导向,实体化解矛盾,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反复诉讼、执行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即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使被执行企业有了信用修复的缓冲机会,保护其“造血能力”,为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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