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便宜买赃车 管制六月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0-07-02 09:52:42


贪图便宜购买赃车,触犯国家法律要受刑罚。72日,郭某被唐河县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河南省唐河县人郭某在县城经营一建材商店。200911月的一天,两个湖北口音的男性青年将一辆红色轻骑“铃木”牌125型摩托车推放在其建材商店门前,郭某见该摩托车的点火开关锁已被撬坏,即怀疑来历不明,但由于贪图便宜,仍以230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2010112日,公安机关接到匿名报警,将该摩托车在郭某家提取。原来这辆摩托车是唐河县马振扶宋某20091030日停放在马振扶街北边纸厂门口时被他人盗走的那辆车。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摩托车价值5580元。案发后被盗的摩托车被追回并退还宋某。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人郭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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