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为泄私愤 直播间里散布不实言论 法官调解,被告当庭赔礼道歉,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发布时间:2024-05-14 11:22:13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杨霞 朱小旭)因与他人有矛盾,在网络平台直播时故意散布对方“拖欠员工工资”“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等不实信息,被对方诉至法院。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在网络散布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被告当庭认错,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原告经营一家网吧,被告多次在某网络平台直播间散布原告“拖欠员工工资”“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等不实信息。原告以被告所散布的不实信息已被网络上的众多不特定公众所知晓,导致原告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在当地及业内造成不良影响,严重侵害原告名誉为由,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其本人账号置顶发布道歉短视频,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经法官释法明理,被告充分认识到,其与原告之间的私人矛盾,应当通过合法渠道予以解决,不应该在网络平台上散布不实信息,侵犯原告名誉权。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主动向原告赔礼道歉,积极消除影响,并保证以后绝不再有类似行为。原告当庭表示不再追究被告其他侵权责任,并自愿撤回起诉。

    承办法官介绍,名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公民在享受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应当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尊重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理性对待,采取合法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切勿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带有侮辱性、攻击性的言论,如果对他人造成损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①5

文章出处:2024年5月14日《南都晨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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