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孩子送入未依法进行登记注册的幼儿园,结果孩子在幼儿园里摔伤。2010年7月2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开办幼儿园的业主赵某赔偿原告邱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4327.0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初,原告邱某的父母将原告送到被告赵某开办的黄台岗幼教中心幼儿园接受保育和教育。2009年3月17日,原告在该幼儿园期间摔伤左股骨,被告赵某遂即告知原告的母亲王某,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为左股骨干骨折,住院期间被告已赔付部分医疗费用。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宛城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赵某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0344.03元。
另经查明,黄台岗幼教中心幼儿园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被告赵某称:已向原告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且该幼儿园是和毕某共同出资合伙开办。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赵某开办幼儿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开办,并向所接收的幼儿提供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原告在被告开办的幼儿园接受保育、教育期间,摔倒虽不可避免,但仅因摔倒就导致左股骨干骨折的严重身体损伤后果,不符合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及必要的安全防护,且被告所开办的幼儿园也未依法登记注册,不符合开办幼儿园的应有条件。该事实说明,原告的身体损害与被告在未获得符合举办幼儿园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开办幼儿园,未向原告提供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及疏于安全防护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扣除被告已赔付的医疗费用,还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14327.03元。被告赵某所称该幼儿园系被告与毕某共同出资合伙开办的意见,因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