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法院:妄图包庇可真“刑” 如此朋友义气要不得

  发布时间:2024-05-15 16:30:53


    帮朋友应该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否则你的“义气”可能会害了你!近日,西峡法院就依法审结一起包庇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因讲义气,为朋友做虚假证明,鲁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案情回顾

    2023年,杜某甲与杜某乙二人从西峡县阳城镇某村村民手中购买了一批树木,但二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将树木砍伐并进行售卖,今年年初,二人因无证砍伐树木被林业执法部门查处。随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杜某甲让其与同案人员一起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杜某甲为了减轻罪责,便于杜某乙商议,分别找到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让二人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帮忙作虚假证明,谎称二人也有份参与承包涉案林木,共同分担滥伐林木的蓄积量,以帮助杜某二人减轻罪责,李某甲二人同意帮忙。

    在公安机关通知二人前去调查询问的当天,李某乙因妻子的极力阻拦未能前往,杜某甲便请求李某乙的双胞胎兄弟李某丙出面,借用其兄李某乙的身份前往公安机关作证。在杜某的不断请求下,李某丙同意了帮忙,与杜某二人串通了证词后,一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西峡县公安局遂对四人以涉嫌滥伐林木罪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主动供述了其在杜某二人的指使下作虚假证明包庇的事实,随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并由检察机关以包庇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明知杜某、李某涉嫌刑事犯罪而为其作虚假证明进行包庇,构成包庇罪,应当以包庇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且本案属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甲二人在明知杜某二人已经犯罪的情况下,仍与其串供,并在接受调查时作虚假证明进行包庇。李某甲二人不仅主观上存在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了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法定情形,因此认定李某甲二人构成包庇罪。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包庇朋友并不能助其逃脱法律责罚,却会导致自己身陷囹圄。法官提醒,亲朋好友如果涉嫌犯罪,唯一的途径就是劝说其尽快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切莫因为一时义气触碰法律红线,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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