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刘方昊 周杰
基本案情
某学校有一幢顶部呈倒V形的二层宿舍楼,外墙装有通往楼顶的铁制简易直梯。2022年某日晚上10点左右,该校16岁学生小马沿着宿舍楼外墙上的直梯攀爬至楼顶,却不慎跌落地面并陷入昏迷。次日早晨,小马被发现并送医治疗。
经鉴定,小马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该学校在某保险公司为本校学生投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因在赔偿数额上存在分歧,小马家长将该学校、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马已年满16周岁,且有一定文化程度,对其行为的危险性具有认知和辨别能力,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该学校未在直梯入口安装阻止学生攀爬的设施,也未在该处张贴警示标语,放任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因此,法院酌定小马自担60%责任,某学校承担40%责任,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小马损失,下余数额由该学校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小学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定期对校园内的建筑物、水电气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师生行为,加强安全教育,排除安全隐患。同时,每个同学也都应该遵守校规校纪,远离危险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