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地区刑事案件存在“私了”现象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0-07-05 18:26:28


内乡县法院通过调研发现,近年来发生在农村地区的部分刑事案件存在“私了”现象,应引起重视。

“私了”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是以情代法,选择“私了”。犯罪分子在罪行暴露后,主动找人说和,请求受害人宽恕。受害人普遍法律意识淡薄、是非观念不强,又碍于乡邻情面,从而无奈选择“私了”。

二是金钱开道,乐意“私了”。为逃避法律制裁,犯罪分子大多通过花钱买平安,受害人及其家属则往往为金钱所惑。更有甚者,部分受害人或其家属则以告发相要挟,主动向犯罪分子索要过多的经济补偿。

三是保护隐私,无奈“私了”。一些受害人,尤其是猥亵、强奸类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往往害怕被人知晓,为顾及脸面而无奈选择与犯罪分子“私了”。

四是害怕报复,被迫“私了”。案情败漏后,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威逼利诱的方式逼迫受害人就范。受害人则担心一旦司法机关介入,犯罪分子或其家属寻仇报复而被迫接受“私了”。

五是不信法律,选择“私了”。当前,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办事效率低下,公信力不佳,受害人因担心司法机关不能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而选择以获取适当经济补偿的方式进行“私了”。

上述“私了”现象的长期大量存在,使一些刑事案件成为隐形案件,既不利于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又可能导致犯罪分子气焰更加嚣张、引发新的刑事犯罪,增加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对此,该院建议:一是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的普法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的知法、守法意识和水平;二是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犯罪线索有奖举报制度,同时严格保守举报人的秘密,号召和鼓励广大群众同犯罪分子做斗争;三是人民法院对农村地区犯罪应加大惩治力度,采取就地宣判的方式,从重从快办理该类案件,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增强广大农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信心。

责任编辑:W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