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我成功调解了一起跨区行政赔偿案件,这也成为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案协调结案的第一例。还记得那天,家住河南省淇县的原告朱某领到被告河南省南召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运管所)当场支付的5万元赔偿款后,紧紧地握住我的手,激动得一句话也说不出来。
2006年8月21日,朱某雇用的司机张某驶大型货车行驶至河南省南召县石门乡寺山路段时,被运管所工作人员拦下。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石门乡黑龙村村民黄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张某所驾车辆追尾,黄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黄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朱某赔偿死者黄某后,以南召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上路查车的行为已经被法院确认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此案经一审后,又上诉到南阳中院。
我接收该案后,认真查阅了卷宗,了解到朱某是一个20多岁的农民,贷款买了一辆17万元的大货车搞运输,事业刚起步不久,贷款还未还完,就发生了事故。车辆被扣押两年不能营运,车上一些设施被损坏,价值十几万元的车辆最终只拍卖了4万余元,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后,还不够支付停车费。飞来横祸导致朱某倾家荡产,妻子要离婚,小伙子走投无路,多次到政府部门上访。针对这种情况,开庭后,我把双方当事人留下,与他们沟通,一方面鼓励小伙子要理性面对,尽快了结纠纷,重振旗鼓,开始新的生活,另一方面给被告方讲明国家赔偿制度的意义。
在接下来的一个多月里,我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数十次的电话沟通,并协调有关方面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